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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内机票销售代理协议书(航空机票销售代理)

国内机票销售代理协议书(航空机票销售代理)

国内机票销售代理协议书(航空机票销售代理)

甲方(委托方):
法定代表人: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
地址:

联系电话:
_

乙方(代理方):
法定代表人: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
地址:

联系电话:
_

鉴于甲方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航空客运销售企业/航空公司的授权销售机构,具备从事国内航空客票销售业务的资质和能力;乙方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,具备从事航空客票销售代理业务的相关条件。双方本着平等自愿、诚实信用、互惠互利的原则,经友好协商,就乙方代理销售国内机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,以资共同遵守。

第一条 定义

1.1 “国内机票”系指始发地、目的地均 loca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不含港澳台地区)的民用航空客票。
1.2 “代理销售”系指乙方以甲方名义或通过甲方提供的系统平台,向旅客销售国内机票并办理相关出票、退票、改签等业务的行为。
1.3 “销售系统”系指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机票查询、预订、出票、退改等操作的计算机系统或平台。
1.4 “服务费”系指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,按实际销售额或出票量向甲方收取的代理服务费用。

第二条 代理范围与权限

2.1 甲方委托乙方为国内机票销售代理人,乙方同意接受委托,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国内机票销售代理业务。
2.2 乙方代理销售的区域范围为:
2.3 乙方代理销售的国内机票产品范围包括:
__
2.4 乙方无权以甲方名义签署任何合同、作出任何承诺或承担任何义务,超范围经营所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。

第三条 代理期限

3.1 本协议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。
3.2 代理期限届满前 _ 日,双方可协商续签;如一方不同意续签,应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对方。

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

4.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销售系统、操作权限、运价信息及相关业务资料。
4.2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航班座位、运价及政策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及时性。
4.3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、足额地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。
4.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销售行为进行监督、检查及业务指导,并提出整改要求。
4.5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运价、销售政策及服务费标准,但应提前 _ 日书面通知乙方。
4.6 甲方应妥善处理乙方在代理过程中遇到的系统故障、运价争议等问题,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。

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

5.1 乙方应具备从事航空客票销售代理业务的合法资质,并保证资质在代理期限内持续有效。
5.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销售政策、运价文件及操作规范开展代理业务,不得违规操作、炒票、加价销售或发布虚假信息。
5.3 乙方应妥善保管销售系统账号及密码,不得转借、转让或泄露给第三方。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。
5.4 乙方应按约定及时向甲方结算票款及相关费用,不得拖欠、截留或挪用。
5.5 乙方应妥善处理旅客的咨询、退票、改签及投诉,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。
5.6 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获取代理服务费,并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培训。

第六条 票款结算

6.1 乙方通过销售系统所销售的机票票款,归属于甲方;乙方仅作为代理人收取票款并按约定结算。
6.2 结算周期为:(如每日、每周、每半月、每月)。
6.3 乙方应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
个工作日内,将上一周期的销售票款及相关费用汇入甲方指定账户。
6.4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:
开户名称:
开户银行:

银行账号:
_

6.5 逾期结算的,乙方应按逾期金额每日 _‰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。

第七条 代理服务费

7.1 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:
(1)按实际销售额的
% 计算;
(2)按实际出票量每张 元计算;
(3)其他方式:
__

7.2 代理服务费结算周期与票款结算周期一致,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票款及合规发票后 _ 个工作日内支付。
7.3 因乙方违规操作、旅客投诉、退票等原因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,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代理服务费中直接扣除。

第八条 退票、改签与变更

8.1 乙方应按甲方及承运航空公司的退票、改签规定为旅客办理相关手续。
8.2 因航班取消、延误等非旅客原因导致的退票、改签,乙方应协助旅客办理,相关费用按承运航空公司规定执行。
8.3 乙方违规办理退票、改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责任,由乙方承担。

第九条 保密条款

9.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、客户信息、运价政策、销售数据等,均属于保密信息。
9.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,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、披露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用途。
9.3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 _ 年内继续有效。

第十条 违约责任

10.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,均应承担违约责任,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。
10.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,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:
(1)违规加价销售、炒票或发布虚假信息;
(2)拖欠票款超过 _ 日;
(3)转借、转让销售系统账号或泄露甲方商业信息;
(4)不再具备代理资质或营业执照被吊销、注销;
(5)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。

10.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:
(1)未按约定支付代理服务费,经催告后 _ 日内仍未支付;
(2)提供的销售系统长时间无法正常使用,严重影响乙方业务;
(3)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。

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

11.1 因地震、台风、洪水、火灾、战争、疫情、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,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,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,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文件。
11.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,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;但应协商采取合理措施,减少损失。

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

12.1 本协议的订立、效力、解释、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
12.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,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

13.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。
13.2 本协议一式 份,甲乙双方各执 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13.3 本协议未尽事宜,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13.4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、变更,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。

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

14.1 双方在本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、电话、邮箱为有效的通知及送达地址。
14.2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信息,应在变更后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;未及时通知致使通知无法送达的,由变更方承担相应责任。
14.3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,自邮寄之日起第
日视为送达;以电子邮件、传真方式送达的,发送成功之日视为送达。

(以下无正文,为签署页)

甲方(盖章):
授权代表(签字):

签署日期:
年 月 _ 日

乙方(盖章):
授权代表(签字):

签署日期:
年 月 _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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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09 06:22: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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